關于開展2024年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通知
隴南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隴南市稅務局
隴南市民政局關于開展2024年度非營利
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公益性捐贈
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通知
隴財稅〔2024〕3號
各縣(區(qū))財政局、民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縣(區(qū))稅務局:
根據(jù)《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民政廳關于開展2024年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通知》(甘財稅〔2024〕1號)要求,為做好2024年度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相關工作,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一)市級層面
1.申請材料。經(jīng)市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要求準備申請材料。
2.申請方式。需申請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請于5月31日前通過甘肅政務服務網(wǎng)申請,并上傳前述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PDF格式)。申請路徑:甘肅政務服務網(wǎng)(網(wǎng)址:https://zwfw.gansu.gov.cn/)-選擇區(qū)域“隴南市”-“市直部門:市財政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在線辦理”。同時也可進行線下報送,由申請機構按照方便程度二者任選其一,紙質資料(復印件需加蓋公章)提交至市財政局稅政(政策法規(guī))科(財政大廈812室),經(jīng)相關部門審核確認后定期予以公布。
(二)市以下層面
經(jīng)縣(區(qū))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由各縣(區(qū))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參照本通知規(guī)定開展相關工作。
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一)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tǒng)稱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
1.適用范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號)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社會組織。
2.確認程序。在市級和市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各級民政部門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jiān)督管理、評估等情況,對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實,提出初步意見。市以下核實意見由市民政局匯總后報送省民政廳。
(二)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1.申請條件。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群眾團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的條件;②縣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③對接受捐贈的收入以及用捐贈收入進行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且申請前連續(xù)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2.報送資料。①申請報告;②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fā)的“三定”規(guī)定;③組織章程;④申請前3個年度(2021年-2023年)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的納稅審核報告(或鑒證報告)。
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要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申請程序和方式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提出申請,辦理程序請按照《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民政廳關于開展2024年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通知》(甘財稅〔2024〕1號)的要求辦理。
四、聯(lián)系方式
市財政局稅政(政策法規(guī))科
趙 凱 0939-8212556
市稅務局企業(yè)所得稅科
車彥斌 0939-8215853
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和黨建工作科(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高 鷺 0939-8883698
市民政局養(yǎng)老服務和慈善事業(yè)促進科(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王 鵬 0939-8883684
附件: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民政廳關于開展2024年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通知
隴南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隴南市稅務局
隴南市民政局
2024年5月10日
附件:
關于開展2024年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通知
甘財稅﹝2024﹞1號?
各市(州)財政局、民政局,蘭州新區(qū)財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蘭州新區(qū)稅務局,礦區(qū)財政局(稅務局)、民政局:
為做好我省2024年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一)省級層面
1.申請材料。經(jīng)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以下簡稱《通知》,附后)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要求準備申請材料。
2.申請方式。需申請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請于5月12日前通過甘肅政務服務網(wǎng)申請,并上傳前述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PDF格式)。申請路徑:甘肅政務服務網(wǎng)(網(wǎng)址: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服務”-“按部門:省財政廳”-“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二)省以下層面
經(jīng)市(州)級或縣(市、區(qū))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根據(jù)《通知》規(guī)定,由同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結合實際及時做好相關工作。
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一)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tǒng)稱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
1.適用范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號)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社會組織。
2.確認程序。在省級和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各級民政部門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jiān)督管理、評估等情況,對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實,提出初步意見。省以下核實意見由市州匯總后報送民政廳。省民政廳于5月12日前將全省第一批符合條件的名單送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后續(xù)需名單適時分送。
(二)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1.申請條件。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群眾團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的條件;②縣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③對接受捐贈的收入以及用捐贈收入進行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且申請前連續(xù)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2.報送資料。①申請報告;②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fā)的“三定”規(guī)定;③組織章程;④申請前3個年度(2021年-2023年)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的納稅審核報告(或鑒證報告)。
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要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申請程序和方式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提出申請,如有省級機構的,需由省級機構將全省本系統(tǒng)內符合條件的群眾團體資料收齊后統(tǒng)一申請。公益性群眾團體可于5月12日前通過甘肅政務服務網(wǎng)申請,并以PDF格式上傳本通知第二條第(二)項的報送資料。申請路徑:甘肅政務服務網(wǎng)(網(wǎng)址: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服務”-“按部門:省財政廳”-“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
三、聯(lián)系方式
省財政廳稅政處?
馬? 偉 0931-8891182
省稅務局企業(yè)所得稅處??
馬梓涵 0931-8582237
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左 燕 0931-8790229
省民政廳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處(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蒙小鶯 0931-8790652
?
附件:《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
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甘肅省民政廳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依據(jù)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設立或登記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yè);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guī)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guī)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qū)的同行業(yè)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八)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二、經(jīng)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經(jīng)地市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lián)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五)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事業(yè)發(fā)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材料及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guī)定的材料。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yōu)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yōu)惠資格期滿后六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yōu)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yōu)惠資格的規(guī)定辦理。
五、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xù),免稅條件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余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yè)所得稅款。
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非營利組織享受優(yōu)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規(guī)定的免稅條件的,應提請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
核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jù)本通知規(guī)定的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yōu)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相應年度不得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
六、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yōu)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自該情形發(fā)生年度起取消其資格:
(一)登記管理機關在后續(xù)管理中發(fā)現(xiàn)非營利組織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部門評定的C級或D級的;
(四)通過關聯(lián)交易或非關聯(lián)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五)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六)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因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yōu)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自其被取消資格的次年起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yōu)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將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被取消免稅優(yōu)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其存在取消免稅優(yōu)惠資格情形的當年起予以追繳。
七、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jiān)察法》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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